什么是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是指任何人均可依据《商标法》对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撤销三年不使用必要性
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关于撤三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也就是说你的商标注册成功之后,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你这个商标的申请。
连续三年是指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含三年),需要注意的是三年必须是持续状态,而非累计时间。关于连续三年的时间起算点,商标局的惯例是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根据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审查标准和实践,注册商标是否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注册商标人承担,因此注册商标人如无法提供自己或许可他人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收据以及广告宣传等形式中使用能够显示商标使用日期(使用日期在规定的三年之内)和商标标识的证据,则可以认定注册商标人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